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苏0106执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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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开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6752505。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
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