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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执738号之十二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919060063886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