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02民初2321号
原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岩烟草公司)与被告中科深兰(福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深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烟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文、被告中科深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忠、王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龙岩烟草公司在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提出了技术要求即采用电化学工艺,中科深兰公司在投标前也作了充分的准备包括取样、试验,并以此提交了投标文件。在合同签订后,中科深兰公司提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适用该升级改造项目,其提供的“可行性论证”,不是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而是其单方委托技术人员得出的结论,该结论不符合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且,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生效。因此,龙岩烟草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中科深兰公司以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本案中,龙岩烟草公司在其招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要求中标方要按总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中科深兰公司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龙岩烟草公司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但龙岩烟草公司仍与之签订合同,虽该合同第九条无明确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间,但约定了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即龙岩烟草公司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可以理解为,在签订合同时即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果以未约定缴纳时间,就可以不用缴纳,则缴纳的约定即失去了意义;同样,如果签订合同时不用缴纳,则“逾期”的约定,也显得没有必要。而且,中科深兰公司在2020年1月9日收到龙岩烟草公司的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后5日内即1月14日前,仍未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则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中科深兰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龙岩烟草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中科深兰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龙岩烟草公司违约金33万元。因此,龙岩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龙岩烟草公司发布龙岩烟草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三次招标)”招标公告,该项目技术要求:新建污水处理站全工艺段只允许采用纯电化学工艺技术,不得采用电化学+其他处理的组合方法。“投标须知”要求按合同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中科深兰公司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污水取样、试验),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中标。11月18日龙岩烟草公司与中科深兰公司签订《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不含税总价为330万元,含税总价为359.7万元(合同含税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勘察、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土建改造、钢构雨棚的建造、配套给排水、配电等公用工程、监控系统和辅助设备安装以及系统调试至符合要求,以上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设备运输、保险、装卸、现场安装及调试、交叉施工配合、赶工措施、垃圾清理、专用维保工具、投入运行直至系统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以及售后、培训服务;税费;设备安装完成后验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交付时间:自开工之日起200个日历天内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开工时间以龙岩烟草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具体时间分为:(1)到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0天内;(2)施工时间:到货后100天内。合同第三条约定,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10%计取,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龙岩烟草公司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中科深兰公司承担。合同第九条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进行了约定,其中第2款约定,中科深兰公司未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逾期交货或超过10天的,中科深兰公司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龙岩烟草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7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合同还规定了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中科深兰公司未缴纳履约保证金,亦未在合同签订后100天内到货。中科深兰公司又先后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26日取样、试验,认为污水水质不适用电化学工艺而应采用微电解+生化工艺处理方法,提出了二份技术方案,双方二次召开评审会,龙岩烟草公司要求按照《公开招标书》的技术方法,不同意中科深兰公司的新的处理方法。龙岩烟草公司委托律师于2020年1月6日向中科深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在收到该律师函的5日内提供履约担保,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中科深兰公司于1月9日收到该律师函,于1月15日向龙岩烟草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函》,表示电化学工艺受现场条件下不能达到实施要求,新工艺方案未能获得龙岩烟草公司通过,提出终止合同。此后,双方均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期间,中科深兰公司委托林鑫、高洪刚、陈锦文等三位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对该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工艺进行可行性论证,2月20日作出的结论是:不适用纯电化学工艺。3月11日,龙岩烟草公司的律师向中科深兰公司发出律师函,解除双方签订的《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要求中科深兰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中科深兰公司于3月12日收到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龙岩烟草公司提供的公开招标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4份律师函、关于终止合同的函、快递单及查询单、合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中科深兰公司提供的龙岩烟草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处理工艺可行性论证、技术选择方案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双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中科深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解除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科深兰(福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二期污水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二、中科深兰(福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16元,减半收取计19108元,由中科深兰(福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吴 庆 华
书记员 张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