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7076号
原告×,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大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宋勃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山东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52-16号。
法定代表人:衣长学,经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威海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军区威海离职干部休养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威海离职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