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1574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衣长学,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