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28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9号-B1905。
法定代表人:衣长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徐州新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进行网架制作、安装,由被上诉人制作完成后运往威海,所以双方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次,合同第三项约定纠纷可以选择(1)向建筑物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双方确定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上诉,请求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起诉人以徐州新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的网架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等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网架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书》,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处理方式:(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依据。因案涉建筑物(所)在地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诉讼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威海恒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