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840号
原告:**朝,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晟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5号恒大绿洲3号楼3单元1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辉。
被告:石家庄中泰制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A-2-1304。
法定代表人:史纪忠。
**朝与石家庄晟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泰制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朝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朝负担。
审判员 孙明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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