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97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河南景山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与经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5TPMC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景山塑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