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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东力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敬宪,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尧,该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广东力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永丰村委会工业区中路65号(二期)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景福。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顺民政人社监[2016]第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黄福军补办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因该申请没有可执行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嘉敏
审 判 员  郑旭辉
代理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