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复绿(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矿复绿(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矿复绿(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3层310。
法定代表人:韩泽。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6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矿复绿(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617号裁决确定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