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程连英,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乐平市珠海西路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39259752,法定代表人***
***申请***、程连英、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连英、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马玉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保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