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203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景德镇市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2266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2266万元。经穷尽调査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