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西瀚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民辖23号
原告:***(又名乐春颜),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昌傅镇清宜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53547786E。
法定代表人:*荣华。
被告:江西瀚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昌傅镇清宜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KKU013。
法定代表人:常炳才。
第三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珠海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3925975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022200017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西瀚蓝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赣0982民初2030号。
***诉称,2011年11月30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提出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故该合同终止。2012年9月,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投资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又以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了樟树市CNG加气母站建设工程的承包权,双方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建设过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樟树市CNG加气母站。2.工程内容:办公楼、设备辅助用房、门卫、加气棚、设备基础、消防水池等工程。3.合同价款:12699951.33元等各项内容。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外的签证部分工程和回填沙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不办理工程结算,却擅自使用已竣工工程进行营业。原告虽是以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但是原告是该工程的全额实际投资人,也是实际施工人。原告在施工期间,被告也是把工程款打给原告,材料款、人工工资也都由原告支付。据此,原告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本案依法享有独立的诉权。请求:1.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暂定为104241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合计为1050万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樟树市CNG加气母站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50万元,已超过该院可以受理的标的额范围,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西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达1050万元,已超过本省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标的额上限,故应将本案提级管辖。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的提级管辖请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