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05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永贤综合楼**B8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0764K。
法定代表人杨常青。
被执行人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二A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7633R。
法定代表人杨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81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262515.9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立案材料,并请求中止执行。同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从被执行人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账户划拨执行款人民币4348586.12元。同年9月14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规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