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

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二A4-401。
法定代表人:杨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龙胜东路永贤综合楼5005
法定代表人:杨常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俊平,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荣,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粤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