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丰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119号
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单身住宅楼10栋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7058G。
法定代表人:叶悦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二A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7633R。
法定代表人:杨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永丰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明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永丰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24.0元,由深圳市永丰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