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6626号
原告:重庆云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1单元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42273D。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茜,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兴威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第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5栋(2)1单元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1Q0R0D。
法定代表人:杨辉。
原告重庆云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威纵横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云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云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窦锦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