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建工置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34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2395Y.
被执行人:鞍山市建工置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黄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74615789J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建工置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本金共计人民币33550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菲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