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2319号
申请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邬毅。
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铺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283元。本院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