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五指山供电局、海南意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1民初40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对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五指山供电局与海南意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琼90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琼90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18页第18至第19行“本案诉讼费用1878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意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诉讼费用2483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意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符积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漏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