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9005民初581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市,系受害人**父亲。 原告:***,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市,系受害人**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市清澜开发区商贸大道。 负责人:***。 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团,***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立案时确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不当,予以更正)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064,25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21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与同村两名小伙伴经过**市铺前镇蛟塘村一队第一路口时,看见位于路口的高压电线杆上有鸟窝,于是三人一同爬上电杆掏鸟窝。在这过程中,**不慎被高压电烧伤,恰逢本村青年路过,见状后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八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电烧伤面积30%深Ⅱ°10%Ⅲ°20%;2.电击伤;3、低血容量性休克(重度),因伤情过重,治疗无望被医院劝退,于2021年8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2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54,909.75元。出院后,于2021年9月17日死亡。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高压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二被告作为事发地的用电线路及用电设施的所有者,是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从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到,事故电线杆周边并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也未在线路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等防范措施,以警告、提示他人进入危险区域,二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警示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因高压触电导致人身损害应由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20%无过错责任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5,961.64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到原告***、***指定的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琼海支行,账号:×××; 二、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0.6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本院向原告***、***退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0.63元。 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秦朋 书记员周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