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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与**山根新时代筐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9006民初3335号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住所地:**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 负责人:**珊,系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住所地:**市山根镇横山路口北边。 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与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电费101660.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电给**山根新时代筐厂。2020年3月至10月,**山根新时代筐厂未按约定交付电费给原告,拖欠电费174602.69,违约金21215.50元。为响应国家经济复苏的政策,原告按规定降低了电费计算标准,其中3月份拖欠51011.97元,4月份拖欠46399.2元,10月份拖欠4249.34元,共计拖欠电费101660.51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催收,被告均不履行。综上,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证据1、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17页,证明双方约定:1、用电地址:**市山根镇;2、用电性质:工商业及其它;3、用电容量:500千伏安;4、电价和电费: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电给**山根新时代筐厂;证据2、2020年3月、4月《核算单》4张,证明被告的电费组成部分;证据3、中国南方电网营销管理系统《欠费记录》截屏打印件1张、中国南方电网海南电网省级计量自动化系统《远程抄表表底》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3月份拖欠51011.97元,4月份拖欠46399.2元,10月份拖欠4249.34元,现共计拖欠电费101660.51元;证据4、原告催收通知单照片8张,证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催收,被告均不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而被告却不依约支付电费,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3、4、10月电费合计101660.51元。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与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合同的约定为被告供电,被告则不依合同约定支付电费,是被告违约,对尚欠原告的电费应依约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支付电费101660.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山根新时代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