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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与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0108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4号。 负责人:**,该局书记。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机场东路四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8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与被执行人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本金226580.25元,并支付违约金(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98.7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的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前往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派员前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载明,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于2017年6月28日已被吊销。四、目前,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无义务承受人,本案中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练、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0108执1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