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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x卫、周x端等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7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小,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端,女,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x卫,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 负责人:***,该局党委书记。 原审第三人:吉x平,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诉人周x小、周x端、吉x卫与被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及原审第三人吉x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周x小、周x端、吉x卫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支持三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上诉人于1984年分别在文通村村后园开荒种植桉树,各自经营管理到2006年将该地块发包给**影、***种植桉树,后又转包给金华公司,2012年该公司采伐后,因一直不交租金,三上诉人各自经营管理自己土地上的桉树。2018年海南电网有限公司东方供电局因高压电线路改造,经过三上诉人经营管理的土地,砍伐134株桉树,按规定该公司应赔偿人民币6164元给三上诉人,但是,砍树之前该公司负责人未叫三上诉人到现场清点,也未经村委会核定,就单方面将所有赔偿款支付给第三人吉x平。三上诉人曾几次拔打110报警,新街派出所几次到现场照相并调解未果,三上诉人无奈才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合同,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就以三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及原审第三人吉x平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周x小、周x端、吉x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赔偿周x小、周x端、吉x卫人民币616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周x小、周x端、吉x卫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涉争议地上被砍伐**为三人所有,即周x小、周x端、吉x**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对于周x小、周x端、吉x卫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x小、周x端、吉x卫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周x小、周x端、吉x卫。 二审中,周x小、周x端、吉x卫提交了证人***的一份证言和一份***村各农户与***、**影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承包面积1600亩,承包期限为2006年7月18日至2036年7月18日。 本院认为,周x小、周x端、吉x卫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周x小、周x端、吉x卫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申请一审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现场出警的有关材料,经调取东方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可以证实2019年5月6日,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在拉高压线的施工过程中,与报警人员发生纠纷。而根据周x小、周x端、吉x卫的陈述,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为了高压线施工,砍伐树木发生的时间在2018年。周x小、周x端、吉x卫一审中没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二审中提供该证人证言,且没有其他证据与该证人证言的内容相互印证,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周x小、周x端、吉x卫提交的***村各农户与***、**影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1600亩,承包期限为2006年7月18日至2036年7月18日。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周x小、周x端、吉x卫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在拉高压线的施工过程中砍伐的树木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以周x小、周x端、吉x卫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争议地上被砍伐**为三人所有,即周x小、周x端、吉x**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驳回周x小、周x端、吉x卫的起诉正确。 综上所述,周x小、周x端、吉x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柏 菁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附相关法律条文: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