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中科天环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牛保金,经理。
***申请执行中科天环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中科天环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2146号裁决书,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本院已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因中科天环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收到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2146号裁决书后,已在该裁决书规定的15日期限内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故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2146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湘楠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