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林州市红旗渠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贵林,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95192-7,住,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永朝。
关于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豫05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后该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
3、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5、到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找人、未果。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金昌
审判员  方林太
审判员  杨素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