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9679号
原告:***,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路军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勇,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