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81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8号。
被执行人:红旗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林州市金鑫大道与官**交叉口南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旗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86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0月4日、2018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两辆已经查封并未实际扣押,有房产已经被查封,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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