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

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581号
原告: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素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