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

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9001执1911号
申请人: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大街165号后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汤帝街42号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济源市威隆商贸有限公司诉***物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保林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