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执行的泰安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鲁09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泰安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902执5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