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母雁与深圳市华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48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8085.38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0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0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振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