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37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成强铝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溪村民委员会田西村“横坑头”(土名)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H640J。
法定代表人:汪休成。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径贝工业园B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355X6。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申请人佛山市华成强铝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9153.8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15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