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径贝工业园B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355X6。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2】1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8414.23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9589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9191.23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38710.23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48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2】1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2】1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