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9458号
原告: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创裕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忻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径贝工业园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原告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计3058元(已由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58元。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