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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621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如如,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泗溪镇白粉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AQTLN22。
法定代表人:李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权680000元【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段大典下河两岸景观提升工程(重)项目工程款】进行冻结,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权680000元【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段大典下河两岸景观提升工程(重)项目工程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案保全费3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