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7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泗溪镇白粉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诉被告温州泰洲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