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义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