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义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