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3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华源石材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义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义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3执3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