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临海市畜牧兽医局与浙江多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农林水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多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海市畜牧兽医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多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海市畜牧兽医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杰
审判员梅矫健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