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334号
申请人: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J9X52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被申请人: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E6727W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申请人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220,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申请人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18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欣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