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84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天驰,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经纬花园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7856846J。
法定代表人:谭劲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维驹,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维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本院退回受理费50元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