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84财保110号
申请人: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上南出水莲花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58549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经纬花园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7856846J。
法定代表人:谭劲均。
申请人鹤山市雅瑶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00000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