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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359号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5132380XH。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81382.6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382.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