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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4201号之二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他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2元,减半收取为7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6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