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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4201号之三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0191民初42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382.64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382.6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