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电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达市同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5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同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昌德镇昌德村四家子屯。
法定代表人:徐大革,职务经理。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帝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国力,职务经理。
被告:深圳同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
法定代表人:孙凌涛,职务经理。
被告:京电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科创中心一栋。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牧场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牧场村。
负责人:孙景富,职务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同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同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京电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牧场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高 骏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纪元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