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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坤,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绥化市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55132380XH。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辉,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补,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国,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利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补、杨立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国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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