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40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天宝路3号。
法定代表人:商曙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85室。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曲云泽
审 判 员 张晓文
人民陪审员 王红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艳玲
书 记 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