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74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天宝路3号。
法定代表人:商曙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去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85室。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宾,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宋艳龙,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与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宋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0元,减半收取计93.90元。由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俣